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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刘洪涛、刘晨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刘洪涛,刘晨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张建华。被告:刘洪涛。被告:刘晨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1956号。诉讼代表人:赵贺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刘洪涛、刘晨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对被告刘洪涛、刘晨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武万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