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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何通夫与慈溪市万兴绒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通夫,慈溪市万兴绒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07-1号申请执行人:何通夫。被执行人:慈溪市万兴绒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夏根。本院在执行慈劳人仲案字(2014)第935号何通夫与慈溪市万兴绒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1594.89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07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