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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申丹丹、鲁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申丹丹,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77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区。负责人金于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申丹丹。被执行人鲁涛。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申丹丹、鲁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申丹丹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鲁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二被执行人共同分期还款,至迟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可暂不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7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