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张永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张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滨,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永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张永华支付原告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货款228084.91元,于2014年9月18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为2823元,由原告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永华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信息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永华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张永华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询,其名下有苏C×××××号轿车一辆,本案查封,但该车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属轮后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沛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