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漆高蓉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高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漆高蓉,女,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张威。委托代理人王玉辉,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漆高蓉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漆高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漆高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高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漆高蓉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