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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邹易华申请黎昌仕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易华,黎昌仕,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邹易华,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黎昌仕,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雄,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王雄支付邹易华、黎昌仕22000元,执行立案费250元,合计22450元。但王雄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