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雅玲与刘朋英、吴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雅玲,刘朋英,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237号原告郭雅玲,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朱庆程,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朋英,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告吴明,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诉讼代表人王秀英。原告郭雅玲与被告刘朋英、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雅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雅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