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宏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恩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