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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孟莉与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莉,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024-1号原告孟莉,女,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廖敏姝,总经理。原告孟莉与被告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莉诉称,2013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办理因私出境合同书》和两份《委托办理因私出境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因私出境服务有关事宜,同时《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又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事宜做出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先后共向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用37800元。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费用后,并未按照双方《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完成委托事宜。现被告公司人去楼空,事实上已经再无为原告办理委托事宜的可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中介费用,均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委托办理出国中介费37800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未退还37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截止至2015年5月18日。本院已受理被告为合兴公司的同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114件。2015年4月25日,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合兴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发现被告处已无工作人员办公。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合兴公司与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人分别签订境外劳务输出合同,并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5年5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就合兴公司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合兴公司骗取合同相对人相关费用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联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乐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