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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显强、赵宏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显强,赵宏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王沧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国胜,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艳婷,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显强,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赵宏岩,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陈显强、赵宏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无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7日,被告陈显强就房屋装修事宜向原告申请信用贷款。经原告审批,同意向被告陈显强发放贷款,2013年11月29日,双方签署了《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专用于“快乐易”业务)。根据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70000元,期限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13.8%,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还约定,被告陈显强任何一笔应还款发生逾期,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按应还款项的0.05%收取罚息。2013年11月29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70000元。被告赵宏岩与被告陈显强为夫妻关系,被告赵宏岩依法对被告陈显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起诉日,被告多期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显强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25178.22元,利息5255.59元、罚息673.56元、复利128.02元,合计131235.39元(暂计至2015年3月23日,并依合同约定主张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陈显强承担原告本案律师13100元;3、被告赵宏岩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各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原件),被告陈显强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被告陈显强的诉讼主体资格。2、《个人“快乐易”信用贷款申请表》、《个人“快乐易”信用贷款提款申请书》、《个人征信查询、报送授权及审批表》、《个人“快乐易”信用贷款用途承诺书》、个人信用报告、工作收入证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查询信息(各一份,原件)、装修工程合同、装修预算表、华润银行卡,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陈显强因房屋装修向原告申请贷款,贷款金额17万元,该申请通过原告审批。3、《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专用于“快乐易”业务)》(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金融借贷关系,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陈显强承担。4、《个人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已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告陈显强放款170000元。5、还款明细表、陈显强信用贷款欠款情况表(截止至2015年5月20日)及明细(各1份,打印件加盖公章),用以证明被告还款明细和逾期还款明细。6、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3100元。诉讼中被告陈显强、赵宏岩没有答辩及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陈显强、赵宏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结合经确认效力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截至2015年5月20日,被告陈显强累计欠原告借款本金110278.22元、利息7571.31元、罚息1170.98元。另查明,《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第二部分第二条约定,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13.8%;第三条第1款约定,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每日按应还款项的0.05%收取罚息至清偿全部应还款项之日止。本院认为,《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合法成立,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显强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及所欠利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双方在《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中的约定,且为原告在本案中确定会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已对逾期的罚息利率进行约定,原告在收取罚息后另行主张复利,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复利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宏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但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赵宏岩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举证不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被告缺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显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110278.22元及利息7571.31元、罚息1170.98元(合计119020.51元),并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贷款本金按《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二、被告陈显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律师费13100元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93.35元、财产保全费1241.6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陈显强负担,被告陈显强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