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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汪智强与杨本良、王秀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汪智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本良,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秀英,女,193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汪智强诉被告杨本良、王秀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