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7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彭洪文与陈永晖、吴月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文,陈永晖,吴月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376号原告彭洪文,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徐大庆、苏多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晖,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月艺,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彭洪文诉被告陈永晖、吴月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洪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洪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洪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