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彭洪文与陈永晖、吴月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文,陈永晖,吴月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376号原告彭洪文,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徐大庆、苏多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晖,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月艺,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彭洪文诉被告陈永晖、吴月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洪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洪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洪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