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付某甲,农民。被告:付某乙,农民。被告:付某丙,农民。被告:付某丁,农民。被告:付某戊,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 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