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汇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新乡市汇海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乡市汇海龙机械有限公司。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汇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