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邓某。被告韦某。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华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庭外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欣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邓某,男,1965年8月13日生,现住宾阳县宾州镇中和街24号。被告:韦某,男,1975年6月22日生,现住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566号。法定代表人:XXX。邓某诉韦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长郑华飞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陆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