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堆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尼玛与徐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堆民一初字第227号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玛,徐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堆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尼玛,女,1970年9月5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堆龙德庆县。委托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成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松,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堆龙德庆县。委托代理人解绘莉,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堆龙德庆县,与被告徐松系夫妻关系。原告尼玛与被告徐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东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段文涛、姜玉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尼玛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成强,被告徐松的委托代理人解绘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尼玛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元(原告尼玛已预交),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尼玛承担。审判长 杨东平审判员 段文涛审判员 姜玉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