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有银,律师。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维娜,董事长。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有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前身江西省三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主要为:1、原告将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给被告组织实施;2、临床试验的总时间为23个月,时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整理出正式临床研究总结报告、分总结报告、年度报告等申报材料和原始病历报告表,以及符合GDP要求的各种文档资料,并送交至原告为止;3、项目总费用人民币330万元,在被告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由原告分8批转给被告;4、由于被告未按本合同及GCP的操作规定,造成无法完成临床研究,由被告负责,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同时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所有费用;5、违约责任:被告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本项研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中止本研究,否则需及时将已完成部分的全部研究资料向原告转交,同时退还原告已付的全部款项,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整;6、争议解决:本合同条款和未及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共支付给被告研究费用76万元。可被告至今未将临床研究成果交付给原告,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解除《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终止履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临床研究费用等共计76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6524.7元,并向原告交付已完成的全部研究资料;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应该继续履行还是解除,被告是否应退还研究费及赔偿损失。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公示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三、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证明原告于2008年8月8日签署上述委托合同,被告于2008年7月30日签署上述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1、原告将消瘤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给被告组织实施;2、临床试验的总时间为23个月,时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整理出正式临床研究总结报告、分总结报告、年度报告等申报材料和原告始病历报告表,以及符合GCP要求的各种文档资料,并送交至原告为止;3、项目总费用人民币330万元,在被告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由原告分8批转给被告;4、由于被告未按本合同及GCP的操作规定,造成无法完成临床研究,由被告负责,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同时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所有费用;5、违约责任:被告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本项研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中止本研究,否则需及时将已完成部分的全部研究资料向原告转交,同时退还原告已付的全部款项,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整。四、转账凭证2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08年8月18日将第一笔研究经费12万元汇至被告农业银行账户上及2008年12月3日将第二笔研究经费64万元汇至被告农业银行账户的事实。五、消瘤片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研究经费:见申报单(计21405.8元)、出差旅费报销单(计27078.9元)、汇付款通知单(计43030元)、费用报销单(计700.8元)后附收费收据、消瘤平片临床生产共计30万片成本计算单(计119713.2元),证明上述研究经费按合同约定虽由原告承担,但是被告未将临床研究成果交付给原告,属违约行为,因此在消瘤平片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研究经费共计211928.7元应由被告承担。六、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因购买药材来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共花费274596元。七、关于解除《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的函、快递邮的寄单,证明原告已于2014年12月1日将解除上述委托合同的函寄送给了被告的事实。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一、二、三、四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五、六组证据中大部分费用发生在合同期外,且是原告支付给各机构的临床试验研究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项费用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第七组证据,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件已送达给被告,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8年8月8日,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前身江西省三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与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主要为:1、原告将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给被告组织实施;2、临床试验的总时间为23个月,时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整理出正式临床研究总结报告、分总结报告、年度报告等申报材料和原始病历报告表,以及符合GDP要求的各种文档资料,并送交至原告为止;3、研究经费及付款方式,本项目总费用人民币330万元,主要包括:a、乙方服务成本即差旅费、交际费、培训费、工资、方案和GPC设计、印刷费、监督员工作费用、管理费、税费等其他费用;b、所用承担临床研究医院发生的费用:组长单位牵头费用、临床会议费、临床试验观察费、临床检验费、病员招募费、资料整理、打印的费用,必要的加班费用和物品购置费用等。临床研究费用的支付:在乙方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由原告分8批转给乙方;4、关于奖励、合同执行与赔偿: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临床研究无法完成,甲方负责。已支付的临床研究费用不予退还。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及GCP的操作规定,造成无法完成临床研究,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同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5、违约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本项研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中止本研究,否则需及时将已完成部分的全部研究资料向甲方转交,同时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款项,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整;6、争议解决:本合同条款和未及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期分别于2008年8月18日、12月3日支付给被告研究费用12万元、64万元,共计人民币76万元。原告提供的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差旅费、交际费、培训费、购买器材费等费用大部分属合同期满以后发生的。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前身江西省三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原告依约将临床研究费用交付给被告,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已违约,被告应将已完成部分的全部研究资料向原告转交,退还原告已付的全部款项,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中的差旅费、交际费、培训费、购买器材费等费用大部分属合同期满以后发生的,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该合同期限已满,双方继续履行的现实意义不大,该合同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6万元研究费用、交付已完成部分的全部研究资料以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前身江西省三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8日与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消瘤平片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解除履行;二、由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6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人民币96万元;三、由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交付已完成部分的研究资料;四、驳回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19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019元,原告江西三琦药业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被告上海深久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剑青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