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关于杨建忠申请执行丁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忠,丁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忠(又名杨建中),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金刚,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关于杨建忠(又名杨建中)申请执行丁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金刚银行存款140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