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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关于杨建忠申请执行丁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忠,丁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忠(又名杨建中),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金刚,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关于杨建忠(又名杨建中)申请执行丁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金刚银行存款140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