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宝德与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德,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陈宝德。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春永。原告陈宝德诉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鸿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宝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春永说村里搞新农村建设缺点钱,从我处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款,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万元及利息200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春永以村里搞新农村建设缺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同时出具借据一张并加盖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万元及利息20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据一张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从被告出具的借据可以确定此借款系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春永以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名义从事的民间借贷活动,并在借据上加盖公章,其行为代表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因此该欠款应当由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偿还。因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且借款时间约定不明,因此原告要求杯盖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为起诉时主张权利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宝德2万元,并从2015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二、驳回原告陈宝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被告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鸿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