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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学理与钟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59号原告赵学理与被告钟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告钟路给付申请执行人原告赵学理欠款一万六千五百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学理于2015年1月5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路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学理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钟路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钟路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赵学理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赵学理发现被执行人钟路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钟路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仇洪山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廷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