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钰滟与窦连亮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钰滟,窦连亮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222号原告张钰滟,居民。被告窦连亮,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张钰滟诉被告窦连亮彩票纠纷一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分别向原、被告邮寄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给原告的上述诉讼文书于2015年6月3日被退回。本院认为,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该文书被退回,改退邮件批条上注明“找不到收件人,电联不上,退回”。故该文书退回之日即2015年6月3日视为向原告送达之日。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钰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钰滟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飞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