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恢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龙云桥与付开勇、夏明芳、张立新、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龙云桥(又名龙荣桥),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开勇,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明芳,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五马镇页岩砖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6)仁民初字第894号行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龙云桥申请执行付开勇、夏明芳、张立新、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云桥基于被执行人付开勇、夏明芳、张立新、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仁民初字第894号行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