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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西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程振与海盐县大桥新区译扬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振,海盐县大桥新区译扬制衣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程振。委托代理人:王海伟、黄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县大桥新区译扬制衣厂。经营者:姚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振与被告海盐县大桥新区译扬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