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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任连珍与袁伟娜、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连珍,袁伟娜,李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667号原告任连珍。委托代理人韩姝君,天津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伟娜。被告李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409室。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连珍与被告袁伟娜、李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连珍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为原告与被告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故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任连珍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连珍撤回对被告袁伟娜、李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任连珍承担。审判长  李晓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