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442号原告王××,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长华,东丽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