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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1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EUROPROTECT FRANCE SA(欧普泰克有限公司)与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EUROPROTECTFRANCESA,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3069号原告EUROPROTECTFRANCESA(欧普泰克有限公司),住所地29B,Avenuedessources,69009LYON,FRANCE。法定代表人阿兰.迪瑞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6层办公0604室。法定代表人让保罗.卡恩。委托代理人焦同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EUROPROTECTFRANCESA(欧普泰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泰克公司)与被告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闫洪、孙焕云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普泰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龙、被告邦维公司委托代理人焦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普泰克公司诉称:2013年1月29日和2013年6月10日,欧普泰克公司向邦维公司订购坯布,其中品号J8355A10000米,品号J8360A30000米,后又增加J8360A10000米。合同签订后,邦维公司通过中国天津港分三批向欧普泰克公司发送坯布总计长度40158.5米,其中品号J8355A4962米,品号J8360A35196.5米。欧普泰克公司收到货物后在染色过程中发现坯布存在诸多瑕疵。经商与邦维公司协商,欧普泰克公司降等处理了一部分坯布,但基于欧普泰克公司做为卖方的订单因坯布质量问题被取消,而且存在问题的坯布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容易处理。欧普泰克公司只能将剩余坯布返还邦维公司。经双方交涉后,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2、判令邦维公司返还货款67573.26欧元,赔偿损失93500欧元。诉讼中,欧普泰克公司表示同意放弃染料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将损失数额减少为71750欧元。被告邦维公司辩称:坯布确实有质量问题。欧普泰克公司要求的损失金额过高,除了染料损失21750欧元,其他损失都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欧普泰克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29日(订单号000377)、5月13日(订单号000438)、6月10日(订单号000456)向邦维公司发送三份订单,分别订购J8355A坯布1万延米,J8360A坯布1万延米,J8360A坯布3万延米。价款共计117000欧元。邦维公司向欧普泰克提供了坯布40158.35米,价值共计95966.56欧元。欧普泰克公司向邦维公司支付了货款。邦维公司发货后,欧普泰克公司发现坯布存在质量问题。2013年12月开始,欧普泰克公司与邦维公司多次电子邮件联系,邮件内容显示,欧普泰克公司已经对部分面料进行了加工处理,发现坯布存在大量疵点,造成严重后果。诉讼中,邦维公司表示,其已核实过,欧普泰克公司诉称的事实没有问题。欧普泰克公司及邦维公司共同确认,邦维公司供货品号为J8360的坯布实际发货坯布共计35197米,加工成成品后,不合格成品共计22304米,折算成坯布数量为23701.24米,J8355实际发货4962米,这部分没有加工,不合格的数量仍为坯布4962米,以上需返还货款共计67573.26欧元。关于损失部分,国际运费及国内运费损失共计6553.27欧元,关税损失为5536.16欧元,加工费、验布费损失共计58054.31欧元,翻译费、公证费损失共计2694.39元,以上损失合计72778.13欧元。邦维公司表示,因将不合格货品从法国运回,成本很高,为尽量减少损失,不合格的货品J8360的成品共计22304米及J8355的坯布共4962米暂时存放在欧普泰克公司处,不要求返还。欧普泰克公司表示同意。以上事实,有欧普泰克公司提交的订单、发票、坯布检验视频、坯布照片、电子邮件、码单、坯布发票、采购染料发票、坯布运输发票、国内运费发票、布料加工费发票、公证认证费、翻译费发票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欧普泰克公司与邦维公司就涉案三份订单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邦维公司作为出卖人,应依约提供质量合格的货品,现货品存在质量瑕疵,无法继续使用,致使欧普泰克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现双方对损失发生的事实及返还货款的数额、赔偿损失的数额均予以认可,欧普泰克公司在诉讼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赔偿损失71750欧元,本院不持异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EUROPROTECTFRANCESA(欧普泰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就坯布订单(订单号:000377、000438、000456)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EUROPROTECTFRANCESA(欧普泰克有限公司)货款六万七千五百七十三欧元二十六欧分,赔偿原告EUROPROTECTFRANCESA(欧普泰克有限公司)损失七万一千七百五十欧元。如被告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一万三千五百二十五元,(原告已预交一万五千一百零一元),由被告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欣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