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左爱胜与吴礼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爱胜,吴礼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左爱胜,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铜陵海螺水泥厂工人,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吴礼胜,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爱胜诉被告吴礼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爱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礼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爱胜撤回对被告吴礼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爱胜负担。审判员 李 金 凤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建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