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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恢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建云与郑尚友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云,郑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云,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被申请执行人郑尚友,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7)仁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胡建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尚友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建云基于被执行人郑尚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仁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