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东明申请罗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明,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被执行人罗双军,男,汉族,住宕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宕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双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双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双军在工行宕昌县支行的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