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高教园区承德南路309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爱娟,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延安东路书香华庭C03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董事长。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友公司)与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13)淮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龙华房地产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友公司服务费53335.99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2300元。因龙华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龙华公司负债涉案较多,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仲裁委员会(2013)淮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