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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营者武少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靖,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海林,男,汉族。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法定代表人章贵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友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