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艳、张彪与管成刚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张彪,管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611-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管成刚,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5)州民一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管成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管成刚的银行存款237415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 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