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美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1号楼2013室。被告:梁美云。法定代表人:XXX。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梁美云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米阳东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杨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