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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给友与于海双非法用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给友,于海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立初字第1号原告李给友,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世军,男。被告于海双,身份证号码: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2014年1月,本院收到李给友的起诉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于海双雇佣原告之子李庆属非法用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应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给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显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