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丽芬与广州朗姿皮具有限公司、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芬,广州朗姿皮具有限公司,李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74号原告:谢丽芬,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卢伟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瑛棋,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朗姿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被告:李志刚,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芬诉被告广州朗姿皮具有限公司、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广州朗姿皮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上述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芬撤回对被告广州朗姿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