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福民与石家庄市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童宗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童宗国,王福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苏彦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宗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民。上诉人石家庄市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正定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后,上诉人石家庄市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市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