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羊民初字第5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与张颖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张颖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58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罗解永,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辉,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颖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与被告张颖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3359元,公告费300元,��计36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韩成英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人民陪审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