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审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欣顺船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欣顺船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倪海云。被执行人欣顺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乐海监罚(2014)第6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210.245万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2015年6月8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5年6月16日以强制执行申请书、催告书中未明确具体执行内容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撤回要求执行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乐海监罚(2014)第6号行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赛琴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