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啟发与李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唐啟发。被执行人李全。申请执行人唐啟发与被执行人李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啟发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啟发提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4)滨汉民初字第3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