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尹振群、黄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尹振群,黄月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9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代表人苏树德,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琴敏,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俸,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振群。被告黄月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尹振群、黄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25元,保全费2495元,减半收取3612.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612.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关 熠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覃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