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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廉芳、孙宗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廉芳,孙宗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270号申请人廉芳。申请人孙宗印。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申请人廉芳、孙宗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廉芳、孙宗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廉芳、孙宗印双方车辆受损互碰自赔。2、双方同意放车,提车费用自负。3、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