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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双力与杨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力,杨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周双力,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谭光达,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英杰,男,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正宁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光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11日与深圳市鑫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承租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木墩路24号坤泰工业园五楼整层厂房开办工厂,后因工厂经营不善倒闭,欠深圳市鑫永盛投资有限公司房租和违约金共165791元,后变卖了一些设备,偿还了7791元,还欠158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借款158000元偿还了房租和违约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个欠条,但被告一直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1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被告与深圳市鑫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深圳市鑫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木墩路24号坤泰工业园五楼整层出租给被告使用。2014年4月27日,被告与深圳市鑫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就被告欠深圳市鑫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的事宜进行协商,约定被告向深圳市鑫永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65791元。2014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约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58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7前还清所有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协议》、《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5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梅  生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刘  振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畅书 记 员 余鑫龙(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