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薛士民与韩君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士民,韩君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503号申请人薛士民。被执行人韩君环。薛士民申请执行韩君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938元,执行费人民币454元。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薛士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5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