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自军与余诚、余启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军,余诚,余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刘自军,男现住广西全州县两河乡田乾村委白竹坪村3-8号被执行人:余诚,男现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余启君,男现住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刘自军申请执行余诚、余启君关于欠货款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无法核实被执行人余诚、余启君的身份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确定被执行人的详细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2010)象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燕彬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