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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自军与余诚、余启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军,余诚,余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刘自军,男现住广西全州县两河乡田乾村委白竹坪村3-8号被执行人:余诚,男现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余启君,男现住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刘自军申请执行余诚、余启君关于欠货款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无法核实被执行人余诚、余启君的身份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确定被执行人的详细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2010)象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燕彬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