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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祖志与方海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志,方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刘祖志,男.被执行人方海霞,女,汉族,农民。刘祖志与方海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方海霞偿还借款30000元。被执行人方海霞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17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175元)及迟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海霞与申请人刘祖志自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方海霞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向刘祖志偿还借款30175元。迟延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353元由被执行人方海霞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