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雷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赵雷,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琴,公司经理。被告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琴,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雷与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赵雷名下衡房权证河西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