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高某甲,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建胜,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乙,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汶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