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慧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军,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00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三团队拟稿人:刘杰份数:3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军。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慧军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3)临调确字第1218号民事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调确字第121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