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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931号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建。委托代理人陈晓静。委托代理人王好。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7日通知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20641元,逾期原告未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珂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