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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宁×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1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6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1,曾用名宁×2,女,25岁(1989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1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柏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宁×1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市场北门外路边,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向王×销售保健食品“雪域藏宝”1盒,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起获其待售的“美国魔根”1盒、“雪域藏宝”1盒及“Andeangodsroot”一瓶,民警另从其暂住地起获待售的“美国魔根”一盒、“雪域藏宝”一盒及“Andeangodsroot”三瓶。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其中“Andeangodsroot”还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他达拉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宁×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高××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工作说明,检测报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1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1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宁×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本次犯罪系未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宁×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1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保健食品(清单附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式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会英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保健食品清单一、“雪域藏宝”二盒;二、“美国魔根”二盒;三、“Andeangodsroot”四瓶。 百度搜索“”